子華使於齊,冉子為其母請粟。子曰:「與之釜。」請益。曰:
「與之庾。」冉子與之粟五秉。子曰:「赤之適齊也,乘肥馬,衣輕
裘。吾聞之也,君子周急不繼富。」原思為之宰,與之粟九百,辭。
子曰:「毋!以與爾鄰里鄉黨乎!」(《論語‧雍也》)

  公西赤(字子華)出使齊國,冉求請孔子給子華的母親一些俸祿
(古代俸祿以穀類計算)做為補貼,孔子說:「給她六斗四升。」冉
求請孔子多給一些,孔子說:「給她十六斗。」結果冉求給她八十斛
。孔子知道後,說:「子華前往齊國,乘坐肥壯的馬,身穿輕暖高貴
的皮裘。我聽古人說過:『君子只救濟那些危急困頓的人,不對富有
的人錦上添花。』」原憲(字子思)擔任邑宰,孔子給他俸祿九百,
原憲推辭不敢接受。孔子說:「請不要推辭。如果有多餘的俸祿,可
以用來幫助當地的窮人。」

  本章可看出孔子對金錢的態度,著眼點不在金錢的多少,而是金
錢的用途為何。該用則用,只要用途正當,即使多給也不必吝惜;不
該用則不用,如果用途不正當,即使少給也應該批評。該不該給或該
給多少,皆以道義為標準,金錢才能夠發揮正面的功效。子華出使齊
國是公務,按照規定,政府本來就會給予子華俸祿,但子華的母親和
公事無關,補貼她並不合乎體制。除非有特殊狀況,使者非常窮困,
出使會影響家中生計,法理不外人情,才需要額外給予安家費。但從
子華的食衣住行來看,他家非常富有,奉養母親不成問題。冉求也許
是想利用子華出使的機會,特別照顧一下這位老同學,做個人情無妨
;但既然是公款就不該亂給,所以對冉求的請求,孔子都回答得很保
守,便是暗示冉求「富上加富」是不必要的。

  原思則是另一種情況,俸祿九百是政府規定的,即使原思覺得太
多,也不應該推辭。之所以會給予這麼多俸祿,背後一定有它的道理
。因為這些俸祿並不是只贈送給原思個人或原思的家人,在給予的同
時,也規定接受後的義務:支應必要的生活開銷後,如果還有剩餘的
俸祿,必須拿出來救濟窮人。既然有正當的用途,即使金額龐大,原
思也不必推辭。可見孔子對不同的狀況,皆能做出合宜的權衡、判斷
,讓金錢成為行道的利器,而非一味貪求或排斥金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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